【關鍵字】肖像權人身權自然人法人【案情簡介】上訴人:(原審原告)袁海鷹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成都晚報社成都晚報社未取得袁海鷹的許可,在其于2007年6月14日出版的《成都晚報樓市》(總第101期)特刊A14版中使用了袁海鷹的肖像照片,作為文章《成都:就是中國宜居第一城》的配圖,該文章內容為介紹成都環境適宜居住,該刊物其他版面有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廣告。袁海鷹認為成都晚報社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袁海鷹遂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1、成都晚報社在其出版的《成都晚報》上就其侵犯袁海鷹肖像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2、成都晚報社賠償袁海鷹肖像權損害賠償金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3、成都晚報社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裁判要點】原審法院判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關于“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關于“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成都晚報社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袁海鷹賠禮道歉(內容需經原審法院審查),并賠償袁海鷹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二、駁回袁海鷹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成都晚報社未按上述期間履行上述義務,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00元,由成都晚報社負擔1000元,袁海鷹負擔400元。袁海鷹不服,向二院上訴:本院認為,成都晚報社在未經袁海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袁海鷹的肖像照片用于其出版的《成都晚報》中,侵害了袁海鷹的肖像權,成都晚報社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維持原判。【爭議焦點】本案上訴人袁海鷹的肖像權是否被侵犯?侵犯肖像權的責任如何承擔賠償?【法律評析】要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做個全面的認識,就必須先了解什么是肖像權,誰享有肖像權,肖像權的保護范圍或者說是用限制是什么?侵犯肖像權的構成?侵犯肖像權后如何承擔責任?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它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法人不擁有肖像權。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肖像權具體包括肖像擁有權、制作權和使用權等方面。自然人自己的肖像擁有絕對是擁有權,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然而問題就在于肖像權還包括制作和使用方面,因為這時就容易出現一個關于制作肖像的權利人的問題,制作肖像的人按照著作權的應該享有肖像的著作權。這時就容易發生問題,比如自然人A被畫家B制作了一幅畫像,那么誰應該擁有這幅畫呢?畫上的肖像權應該屬于誰?當然,有人會桌這自然是已經約定好了,萬一約定不明了,這幅畫該如何處置?正常情況下,是這樣的,A擁有這幅畫的肖像權,而畫家擁有該幅肖像的制作權,即該畫的著作權,但是這幅畫的權利歸屬如何處理呢?邊緣化的問題才容易引起糾紛。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法人不擁有肖像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它是一種專有權利。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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