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的有關規定。
憲法第38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人格權的重要內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體現。憲法對人格尊嚴的規定,為我國日后完善隱私權制度提供了憲法依據。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是憲法對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擾的規定。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的有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這里再次提到人格尊嚴,為司法解釋留下較大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再次強調:“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上述規定涉及了對隱私權的保護問題,但卻將對公民個人隱私的保護限定在名譽權的范圍內,有失科學。
3、刑法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對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擾的保護。
刑法第252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第253條規定:“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對公民私人信息保密的規定。
4、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這都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以防因審判而泄露公民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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