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記者在街頭隨意抓拍,意外拍到一對“秘密情人”。身為有婦之夫的男當事人因該圖片新聞報道暴露了隱情,認為報社侵權遂要求報社賠償損失。那么,在公共場所隨意抓拍、客觀報道新聞是否屬于侵權呢?
律師解答,《民法通則》第10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分別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可見,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構成要件:一是未經肖像人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媒體記者在公共場所隨意抓拍圖片、圖像,客觀報道新聞,并非出于營利為目的,亦無需取得肖像人本人同意,故媒體記者的這種行為并未侵犯公民的肖像權。
是否侵害他人隱私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隱私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記者在公共場所隨意抓拍圖片、圖像,客觀報道新聞,其行為并不違法,客觀上雖然造成了公民個人隱私的泄露,但其主觀上并無泄露他人隱私的故意或過失,因為公共場所本身就不具有隱秘性,若有什么隱私亦是公民自愿暴露在公共場所的,過錯完全在于當事人自己。因此,在公共場所隨意抓拍圖片、圖像,客觀報道新聞,并不侵犯公民的隱私權。
《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養“秘密情人”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的忠實義務,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屬于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因此,記者抓拍同樣不侵犯被拍者的合法權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各級政府征地審批權限
2021-03-19私企不發工資怎么解決
2021-01-10申請人如何申報工傷
2020-11-29交通肇事沒有責任認定書能索賠嗎
2021-01-25倒車與直行相撞誰全責
2020-11-16離職后個人檔案要如何處理
2020-11-12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2021-01-24自愿離婚協議書格式是怎樣的
2021-01-19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意見書
2021-03-14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如何處理
2020-11-27未成年打賞主播可以報警嗎
2021-01-14沒有房產證只有購房合同可以保全嗎
2021-03-18勞動合同可以變更嗎
2020-12-13勞務派遣轉勞務外包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0-12-06關于加班工資法律如何規定
2020-12-31什么是婦女的“四期”,法律對保護“四期”有何原則性規定
2021-01-12人壽保險理賠的過程
2020-11-15投資型保險的分類
2021-02-14理賠公估人的業務范圍主要包括哪些
2020-12-06保險的特征有哪些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