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至四十條對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無論何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首先是一個法律行為,它是行為人一方通過法律認可的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成功傳達到對方,經過法定期間而后生效的過程。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當法定事由出現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也可單方解除合同。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一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給予經濟補償:一是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公受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更換工作崗位還不能勝任工作的;三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但是,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又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自愿簽訂的,當然也有權自愿解除,只要這種解除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損害用人單位利益。
第二,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情形有三種:
一是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的考察期限,也是勞動者選擇用人單位的選擇期限,因此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只要發現用人單位不適合自己,可隨時通知解除合同。
二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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