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協議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的房屋。
2.本協議所稱現房是指已經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并取得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3.本協議所稱預售商品房是指尚處于建設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本協議第一條,必須填明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還是以劃撥方式取得。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填原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但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中已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則應填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5.本協議第二條、第四條所稱實得建筑面積是指與商品房購買方獨立使用的空間相應的房屋建筑面積,其共用墻從墻體中線計算,非共用墻從墻體外側計算。
6.[]中內容為并列的選擇項,須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7.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當實際情況未發生或當事人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8.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前,有權要求甲方出示本協議提及的甲方有關證書、證明文件和物業管理規定。
9.本協議條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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