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商品房預售許可核準的條件規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除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多層建筑已完成主體結構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層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體工程;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登記時,除應當提交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標準地名批準文件、拆遷戶安置情況說明和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的證明文件。
上述五點為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相應條件,其中前三點規定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后兩點規定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七條四到六款,“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在具備了上述條件之后,開發商才可以向房產主管行政部門提出預售許可申請。可以說,針對期房的不可預知性,相關部門已經出臺了法律法規對預售條件予以限制,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范來減少期房購買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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