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成都市民江-智在郫縣時代悅城小區入手一套新房,交房時他覺得房子有瑕疵,便要求先整改一下,一直沒有收房。今年3月25日,他卻得知,自家客廳的地板被拆了,只剩一張裸露的鋼筋網,樓上一眼可以清清楚楚看到樓下的客廳。地板到底是誰拆的?江-智稱,是開發商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整改”造成的。
28日下午5點40分,華西都市報記者聯系到開發商媒介負責人,對方稱已經和江-智溝通好,將“內部處理此事”。記者隨即向江-智求證,他卻明確表示,自己并未和開發商協商好此事,“這房子我不敢住”,仍要求開發商退房。
【法律解讀】
房屋無法入住,業主有權要求退房。如果要維權,有證據顯示確實是開發商拆了地板,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解決。若交付的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之規定。業主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此外,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其他瑕疵的,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修復責任。
第二、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正常使用房屋,根據江-智提供的圖片,客廳地板被拆得只剩下鋼筋架子,已經完全無法入住。購房者的購房目的無法實現,江-智有權依據《合同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第三、交房后,如果要對房屋進行整改,應當取得業主的同意。如果開發商在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對房屋進行整改,則涉嫌侵犯業主對房屋的所有權,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停止侵權、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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