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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是基于房屋法律關系所發生的糾紛。根據房屋的具體類型,發生的房產糾紛也會有多種類型。不管是什么樣的房產糾紛,對于當事人來說,實際解決了發生的房產糾紛,那么才是對自身利益最大的保護。接下來,律霸小編就來告訴大家發生房產糾紛后應該怎么解決。
一、發生房產糾紛應該怎么解決
發生房產糾紛后處理的原則一般是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1、協商解決:糾紛各方自行協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解決;主要是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進行協商,解決爭議雙方之間的房產糾紛。
如果糾紛各方無法協商解決,可根據糾紛的性質及法律關系分別向行政主管機關投訴,或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機關依職權處理:爭議雙方的一方向行政機關投訴后,行政機關根據主管范圍受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作出行政決定。如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可提起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除終局復議以外,須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即可執行,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并不停止執行。
3、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如果糾紛不屬于行政機關主管,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如無約定,不可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房產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一般時效
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除外的訴訟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特別時效
是指《民法通則》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長時效
指《民法通則》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最長時效則是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通過行政復議的行政房地產糾紛案件
此種情況訴訟時效為十五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計算,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時效為三個月,從知道作出具體行政復議之日起計算。
5、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訴訟時效為三十天
如《土地管理法》規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三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由于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致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其訴訟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訟權或起訴期限時計算,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時候會發現,房產糾紛的發生可能是無法避免的,這種情況下就只能提前采取措施進行應對,減少出現的房產糾紛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程度。實踐中,如果您在買房時與賣方發生房產糾紛,您要注意及早地收集并保存好證據資料,避免讓自己處于不利的地位而遭受不小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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