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措施的類型
當前,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救濟措施主要有協商解決、調解、仲裁、行政解決以及訴訟等多種方式。實踐中,常用的有以下三種:
1、協商
協商,乂稱為談判,是爭議當事人在自愿互讓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和合同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由于這種方式是通過協商或談判最終實現對爭議的和解,故這種方式又稱為和解。
協商解決爭議的最大特點在于它無須第三者介人,完全由當事人各方自行解決其糾紛。由于協商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談判達成協議來解決爭議的,所以,當事人協商的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解決爭議的協議實質上是成立了一項新的合同。因此,一旦當事人經協商依法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該協議即具有與合同一樣的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和認真履行,否則就構成違約。
協商是解決爭議的最初方法,但不是解決爭議的唯一方法。一般來說,大多數爭議通過協商能夠得到解決,但也有許多爭議通過協商方式得不到解決。在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爭議時,協商并不妨礙當事人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當事人可以按照具體情況和雙方的約定,進一步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2、仲裁
從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中間,“裁”就是裁定解決,“仲裁”的含義就是居中裁決。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就是指爭議雙方的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機關,由仲裁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進行裁決。房地產糾紛仲裁主要是指當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在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和拆遷等方面發生糾紛,經過協商不能解決時,請求房地產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作出仲裁的活動。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解決糾紛的途徑,并不是一種法定的訴訟程序,而且,進入仲裁程序的雙方當事人必須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或者是在爭議發生后,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只是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機構專業性強,仲裁程序比較簡單,不像審判程序那么嚴格復雜。但是,仲裁機構對自己作出的裁決,無權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房地產糾紛的訴訟解決,是指由人民法院在房屋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房地產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分為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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