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過程中避免定金陷阱的方法:
一、不要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
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并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二、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
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
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于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三、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
如什么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四、要求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不同意開發商對此認購書的內容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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