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目前商品房的訴訟案件,在北京市民事訴訟中占首位。在商品房市場中,與開發商相對應,廣大消費者仍處于弱勢。為此,有關專家為消費者支招認定商品欺詐。據介紹,構成欺詐須具備四大構成要件:
1.須有隱瞞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當事人陷入錯誤;
3.須有欺詐故意;
4.實施欺詐之人為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開發商的欺詐行為可以表現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者誤導陳述,也可表現為重大遺漏或者不正當陳述。
目前,比較普遍的欺詐行為包括:“五證全無”的開發商欺詐消費者,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產權證,以及開發商向消費者隱瞞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實,向消費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購房價款全額計算懲罰性賠償。而對于價值數十萬元的商品房,如果開發商僅對精裝修的地板材質作了虛假陳述,或者為占便宜而多計算了平方米數,應認定為欺詐,應按消費者所付地板價款或者多計面積的價款計算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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