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的區別是什么
目前,非法行醫現象在一些地方特別是農村十分突出,因非法行醫而引出各種糾紛十分常見。于是,因非法行醫而構成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因非法行醫犯罪與醫療事故罪都與“從事醫療”這個職業有關,有時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也會出現一定的難度。但是,我們要注意的是,兩個犯罪行為是有本質上區別的,不能將其等同來看。
非法行醫犯罪與醫療事故罪都屬于危害公共衛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是因為在從事醫療衛生工作,具體來講,是在診療過程中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這是兩者相似之處。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一是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非法行醫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即是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為他人診療疾病而造成了刑法規定的嚴重后果。如剛從醫學院校出來,未取得經國家執業醫師考試資格的學生、未經國家許可行醫的鄉村醫生行醫造成了病人死亡。醫療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即是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行為人,在合符相關規定的范圍內從事醫療衛生工作中,因違反規章制度、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就診人員刑法所規定的嚴重后果的行為。如某公立醫院的護士在未作皮試的情況下為病人注射青霉素針劑而造成病人死亡和行為。
二是犯罪主體不同。
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是既未取得國家執業醫資格同時又未經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而行醫的人。后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是既取得國家執業醫師資格又取得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合法行醫的醫務人員。
三是主觀方面表現不同。
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是,對于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是直接故意。后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閱讀延伸:
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注意事項
醫療事故罪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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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孔令汝律師,男,漢族,云南邊昭輝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法學學士學位。 孔令汝律師2016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從事律師執業,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辦案經驗,對案件有著自己獨到的領悟和見解,在辦案過程中,孔律師能夠直擊案件要點,精準把握,針對案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方案,收集對應證據,使客戶對案情一目了然,有效地保障客戶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孔令汝律師執業以來辦案類型涉及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等訴訟業務,也參與協商處理多起工傷、工亡案件等非訴訟業務,孔律師的敬業精神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孔律師擅長于婚姻繼承、債權債務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勞動仲裁、房地產建設工程等相關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 孔律師始終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務宗旨,本著對法律的信仰和對客戶負責的態度,做到將客戶的事當做自己的事來辦理,全力維護每一位客戶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 ? ?孔令汝律師作為年輕律師,其思維敏捷,自身定位準確,辦案技巧嫻熟,具有突出的親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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