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2)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土地的批準文件;(3)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4)已通過竣工驗收;(5)拆遷安置已經落實;(6)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7)物業管理已經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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