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已經轉讓后能不能作為執行標的
被執行人對債權轉讓的,要看債權轉讓行為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是惡意轉讓債權給債權人造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轉讓行為,可以作為執行的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債權人代位權如何構成
根據《合同法》第73條及其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必須享有合法確定的債權,且此種債權尚未被處分,如次債務人已將所欠的債務清償,則不存在代位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可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的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時間,未到期的債務一般不能主張代位權,不然將有害債務人的期限利益。
4、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規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三、哪些情形債權轉讓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轉讓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轉讓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征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
因此,你們只要對債權轉讓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已經轉讓后能不能作為執行標的”問題進行的解答,被執行人對債權轉讓的,要看債權轉讓行為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是惡意轉讓債權給債權人造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轉讓行為,可以作為執行的標的物。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網絡造謠需承擔哪些責任
2020-12-05父母不拿戶口本,屬于侵犯子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嗎
2021-01-14吸收合并公司注冊資本怎么處理
2021-03-102020年發明專利申請官費及年費標準是多少
2021-02-11公共場合侮辱他人行為怎么認定處罰
2021-01-03離婚不給撫養費
2021-02-26新娘婚禮悔婚彩禮怎么辦
2020-12-30代位繼承的效力如何
2021-03-06做路橋工程摔傷如何索賠
2020-12-08無效擔保合同如何賠償呢
2021-02-07什么時候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0-12-01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是否有效
2020-11-18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的三個階段
2020-12-14保險合同的分類
2020-11-16學校平安保險理賠范圍是什么
2020-12-054S店延遲交車怎么賠償
2020-12-30保險公司意外死亡索賠有時間限制嗎
2020-11-10分紅率和儲蓄利率的區別是什么
2021-03-09對保險合同當事人有說明告知義務嗎
2020-12-16住房責任保險的含義是什么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