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查封凍結與申請財產保全有什么區別
法院查封凍結財產的裁定,一般可涉及到訴前或訴中財產保全措施和生效判決執行程序過程中,當保全財產的標的物涉及銀行賬戶上資金時,實際上就存在著執行程序中的現實交付目的和訴訟保全程序中的未來預期保全目的區別;對應的區別意義在于現實交付目的即直接對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所有權,基于生效判決已經確定的權利義務實體;而訴訟保全的預期保全目的類似于對財產占有控制(處分)權利的限制,它無權改變所有權(物權)的權屬狀態,僅對財產的物理形態和價值予以封存,限制其變價和流轉。
從最后一點區別意義上來講,法院對銀行賬戶上的資金予以查封和凍結,現實操作方面又有兩個區別:一是要區別賬戶的功能,如一般儲蓄賬戶和企業基本賬戶的區別,一般儲蓄賬戶不具有支付工具的特定性,而企業基本賬戶具有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結算支付帳號的特定性和唯一性,對其基本賬戶的查封和凍結,將會導致企業現實財務運轉停滯,其效果不僅僅是財產價值未來被保全,而是企業財產和財務運營受到現實的損害,這已經完全超出了訴訟財產保全的預期目的和正當性范圍;
二是要區分賬戶上“存款”的現實性和非現實性,僅當賬戶上的資金現實存在時,保全裁定的財產范圍和數額才是明確的對于該部分財產的限制,而賬戶上沒有裁定所查封和凍結的“存款”數額存在時,裁定查封凍結的財產標的就不是特定數額的資金(存款)而是賬戶本身,如該賬戶系企業基本賬戶時,該查封凍結措施已超出對于財產的強制措施范圍,而明顯已構成對企業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限制,這在行政法上屬于能力罰,在民事訴訟中則非法限制了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引一起財產保全異議案例加以印證
二、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這五個措施的區別
1,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2,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3,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4,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5,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6,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
7,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于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行方法有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可依照有關執行的規定進行。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如果在這期間當事人把財產處理了的話會很麻煩,所以才有了財產保全的概念。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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