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醫療糾紛的特點包括頻發性、復雜性、社會性、利益性等,由于服刑人員本身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其主觀上也要求有一定的經濟賠償。關于監獄醫療糾紛的特點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1、頻發性。
據統計,社會醫療機構醫療糾紛以每年10%~20%的速度遞增。據統計,全國有76.3%的醫院出現過病犯及家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現象;63.1%醫院發生過因病犯對治療結果不滿意,圍攻威脅院長的情況;70.67%的醫院出現過病犯及家屬在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且不交住院費用的現象;1.8%的醫院發生過因病人去世,病犯家屬在醫院擺花圈、設靈堂等現象。監獄醫院的醫療糾紛也頻頻發生,有出現過圍堵辦公區、掛橫幅、吵鬧、威脅等情形。
2、復雜性。
在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中,不僅有醫務人員和病犯及家屬的參與,有時還有新聞媒體、醫療鑒定單位、檢察院參與,這無疑增加了醫療糾紛處理的難度,使其變得更加復雜化。如果處理不當,將極大影響監獄正常的工作秩序,有可能嚴重影響監獄作為國家機關的形象。
3、社會性。
在當前提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形勢下,監獄醫院也相繼提出了建設新型的和諧醫院。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為避免在社會上產生消極影響,即使監獄、醫院沒有明顯的過錯,也往往采取調解的方式以求息事寧人,監獄通常會以困難補助的形式給予罪犯或罪犯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無形中助長了一些不正之風,使有些人認為只要鬧一鬧,錢財就來到,形成了惡性循環。
4、利益性。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監獄醫院仍就是處于吃大鍋飯狀態,經常會出現工作上彼此配合欠佳、互相扯皮推諉現象,使得病犯的利益沒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直接導致醫患矛盾的發生;另一方面,若監獄在執法及診治過程中客觀上存在過錯,由于服刑人員本身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其主觀上也要求有一定的經濟賠償。
醫療糾紛協商解決的條件是什么?
醫療糾紛賠償金應該怎么算的?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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