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執行離婚后的財產
如果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拒絕給付應給對方的財物時,經審查如果原判決或調解正確,可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協助對其進行教育,批評其抗拒執行的錯誤行為,促其自覺執行。經過耐心教育,仍拒不執行時,法院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派人親自到當地強制執行,原物尚在將原的交給對方便可;如原物已被變賣、損毀或轉移,在照顧當事人生產和生活的條件下,可以考慮折價抵償,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從工資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在審理階段,法官可根據案情的需要,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訴訟保全,進行實地勘驗、拍照或錄像,必要時甚至可對涉案財產進行評估,使涉案財產相對?“固定”。這樣做既有利于查清財產的具體數額,又可使財產免受損壞和轉移,也可以在當事人對財產進行損壞后法院要求其進行賠償時提供依據,為執行工作做好前期準備。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在法院宣判的結果之后,那么雙方就應當依據這個判決書來進行履行責任,對于離婚后的財產的話,一般堅持的是一人一半的原則,如果有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照顧一些,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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