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縣法院
B.B縣法院
C.C縣法院
D.D縣法院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訴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原告所在地與合同簽訂地均屬與案件爭議有實際聯系地。五環公司與四海公司在管轄協議中約定了由這兩個地點的法院管轄,管轄協議有效,五環公司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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