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是否會過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中止執行一般不會過期,但可能有終結執行的情況出現。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因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一丶中止執行的效力如何體現
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執行時,應當作出中止執行的書面裁定,寫明中止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由執行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該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止執行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人民法院應當暫停一切執行活動;
2.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不得該變中止執行前的財產狀況和事實狀態。如申請執行人不得擅自采取行動向被執行人追索債務: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處分已經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協助執行人不得推卸協助法院執行的義務等
二丶中止執行條件有哪些
中止執行條件
1、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執行標的物系未經析產的被執行人與他人的共有財產,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對于中止執行的時效沒有限制,一般來講,只要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都可以恢復執行。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關于中止執行的相關問題了,如果您在這方面有需要幫助,小編建議您到律霸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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