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內容
1、可仲裁性的審查。
爭議的可仲裁性,即某一爭議事項是否可交由仲裁解決。
2、對仲裁協議(條款)有效性的審查。
關于仲裁協議(條款)的效力,各國立法及國際條約均規定對于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依對其適用的法律加以確定;仲裁協議則依協議準據法或仲裁地所在國法律予以確定。
3、對程序公正性的審查。
程序公正作為各國司法程序上的基本原則,同樣也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制度。
4、對是否違背公共政策的審查。
一般而言,仲裁裁決作出后,如果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執行,執行地國法院會對裁決是否違背本國之公共政策進行審查。公共政策是各國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保護本國基本道德、準則和政策、利益的最后防線,是各國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傳統依據。
國際商事仲裁的種類有哪些
1、臨時仲裁
仲裁庭為特殊的任務而設立,處理完爭議案件以后即自行解散。在臨時仲裁中,整個仲裁程序的安排都由當事人保持完全的控制,即決定仲裁員的指定方式及管轄范圍,也決定仲裁地點和仲裁程序的進行。
2、常設仲裁
常設仲裁,又稱機構仲裁,是一種由當事人合意選擇仲裁機構解決其爭議的國際商事仲裁。
3、友好仲裁
以仲裁員是否必須依照法律作出裁決為標準,可以將國際商事仲裁分為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經雙方當事人授權,在認為適用嚴格的法律規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的情況下,不依據嚴格的法律規則,而是依據它所認為的公平的標準做出對當事人雙方有約束力的裁決。
4、依法仲裁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員必須按照法律作出裁決,不能像友好仲裁一樣依照友好仲裁人所認為公平合理的標準做出裁決。
在實際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中,法律都會有相關的規定,只需按照法律條款進行裁決。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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