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開庭的提前與延期是如何規定的
在開庭審理的情況下,首先由仲裁庭擇定開庭的日期。開庭日期確定后,由仲裁委員會(一般是由秘書部門做這項工作)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根據我國一般的《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以便雙方當事人為開庭做好準備工作。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在開庭前(簡易程序未規定)以書面形式將延期開庭申請遞交仲裁委員會,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應當注意的一點是,開庭日期一經確定,如果沒有提前或延期的情況,當事人應當準時到庭。因為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是爭議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仲裁庭進行開庭審理,就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利害沖突,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到庭,審理工作就難以正常進行。所以法律規定,當事人不盡這項義務,就會受到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視為放棄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缺席裁決的結果對被申請人很可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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