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的首席仲裁員應該怎么選定
一、仲裁委員會的首席仲裁委員會的選定
我國仲裁法規定了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的兩種確認方式:
一、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
二、若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但實踐中各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而提請仲裁時的不同利益與立場,往往很難達成共識來選定一名首席仲裁員。事實上首席仲裁員一般情況下都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這就很難體現仲裁制度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優點。而且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做主指定仲裁案件在實質問題上的決策者和實現仲裁公正的首要決定因素--首席仲裁員,缺乏足夠的透明度,暗箱操作程度較大。
為保證仲裁的公正性和充分體現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則,有必要在仲裁規則中,細化并規定共同選定首席或獨任仲裁員的具體程序。
若由當事人共同選定首席或獨任仲裁員,首先考慮由當事人直接協商選定,這種方式比較迅速,但也很難做到,原因上文已述;其次,由當事人雙方在仲裁員名冊中分別選定5至8人做首席或獨任仲裁員,并按先后順序排名,然后交仲裁機構秘書處,由其從當事人間接列出的名單中選定當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員(按順序指定);
最后,若前兩種方式都無法嘗試的話,可考慮由當事人委托各自選定的仲裁員確定首席仲裁員,由此組成的仲裁庭親和力也最強。
二、仲裁員選定條件
仲裁案件的審理人員。仲裁員的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應具備一定的學歷、資歷和專業能力。
3.仲裁員必須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
4.必須由具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擔任;
5.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仲裁員選定的一些法律知識。從上面可以看出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資格條件要求過高,而且關于仲裁員的專業資格的規定也是強調法律專業。如果大家還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律霸網也提供在線法律知識咨詢。歡迎大家進行法律知識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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