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票據行為而在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票據關系中,票據當事人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的票據義務是票據關系的內容。票據關系的內容分為兩類:一類是債權人的付款請求權與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另一類是債權人的追索權與債務人的償付義務。
主體是指在票據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責任的人,也稱為票據關系中的當事人,即票據當事人,如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持票人等都是票據當事人。在票據當事人中,在票據上簽名在前的稱前手,簽名在后的稱后手,簽名相鄰的兩當事人稱直接前后手。在票據當事人中,享有票據權利的人是票據權利人,或稱票據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的人是票據義務人,也稱票據債務人。
票據關系的客體就是票據當事人的票據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也就是票載金額。
按照票據名稱區分,有三種票據關系。
(一)匯票關系
因匯票的出票、背書轉讓、保證、承兌等票據行為發生的匯票權利義務關系,是匯票關系。
匯票關系最基本的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順位的債務人,出票人是第二順位的債務人。票據發生轉讓時,會增加新的一方當事人,而且,每轉讓一次,就會增加新的當事人。
(二)本票關系
因為本票的出票、背書轉讓、保證等票據行為發生的本票權利義務關系,是本票關系。它在當事人方面與匯票不同,基本當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出票人為票據債務人亦是付款人。本票的持票人在付款日到來時持票直接請求出票人無條件付款,出票人收回本票支付票面金額,本票關系消滅。
(三)支票關系
因為支票的出票、背書轉讓等票據行為發生的票據關系是支票關系。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銀行。支票屬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需承兌,付款銀行付款后,憑收回的支票與出票人清結債權債務。
以上是從票據關系基本當事人方面講的,當存在背書、保證、參加承兌等票據行為時,當事人數量就相應增加,而且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也變得復雜。按照發生票據關系的票據行為的不同區分,票據關系可有出票發生的“票據發行關系”,背書發生的“背書轉讓關系”、“背書設質關系”和“背書委托取款關系”,承兌發生的“承兌關系”,以及“保證關系”、“付款關系”等。
票據關系中,票據債務人負擔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自有其原因或說是基礎,比如買方為支付價金向賣方出票,銀行因出票人在銀行有存款而向出票人指定的人無條件付款等,其中的“為支付價金”、“有存款”就是付款的原因或基礎,進而言之,買賣關系、存款關系就是票據關系的基礎關系。
在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之間往往會出現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并存的局面,例如當事人甲乙雙方先有買賣關系,甲為支付價金而發出支票給賣主乙。此時賣主享有兩種債權:原因債權(價金請求權)與票據債權(支票上的付款請求權)。這時應如何行使權利/有三種方案可供債權人選擇:①票據債權成立后,原因債權消滅,債權人只能行使票據票債權。②兩種債權并存,債權人可任選一種。待行使一種后,另一種債權立即消滅。③債權人應先行使票據權,如行使票據權無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債權。
本來,基礎關系同票據關系聯系緊密,但是,票據法為鼓勵人們使用票據,最大限度地保障票據的安全性、可信度,把票據關系與其基礎關系之間的聯系一刀切斷,使票據關系成為獨立于基礎關系的法律關系,而且,只要票據關系無假疵,基礎關系縱然無效,票據權利仍然有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局可以匿名投訴嗎
2021-03-08軍人重婚怎么處罰
2021-02-05律師費用由誰承擔
2021-01-12申請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的有關通知
2021-01-08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能抵押給個人嗎
2021-03-23拆遷公司強拆是否構成犯罪
2021-01-21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
2020-11-25父親死了遺產怎么繼承
2021-01-09代書遺囑的效力分析
2021-03-19限制婚后自由的婚姻協議有效嗎
2021-02-22沒有要約的合同是否要執行
2021-01-19在學校被傳染學校有責任嗎
2020-11-17離婚房產如何評估
2021-01-07勞動關系長期中止能否解除
2020-12-23如何區分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
2021-02-16車輛出險保險索賠技巧
2020-11-11保險合同中的附加險條款如何生效
2020-12-20保險合同條款有哪些種類
2021-03-18保險公司怎么評估房屋補償標準
2021-02-25從車險爭議看保險人賠付責任的認定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