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由于車輛在停車場內被盜而引發的索賠案件呈不斷上升趨勢。此類糾紛雙方往往爭執較大,車主認為停車場收費后就應該妥善看管車輛,造成被盜責任在停車場,自然應賠償損失;停車場認為收取幾元停車費是允許車主有償使用停車位,自己不負任何責任,且收費數元就要承擔上萬元乃至幾十萬元的賠償,是顯失公平的。訴訟發生后,車主往往能夠提交給法院的證據僅僅是一張收據或停車牌,它所蘊涵的法律關系并不明確,這樣就給法院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了困難。
目前,針對此類糾紛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車主與停車場的關系應為車位租賃關系,即停車場只是為車主提供車輛臨時停放場地并對其收取場地使用費,對停放車輛不負保管義務,車輛丟失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車主可以通過買保險或安裝防盜裝置等手段來保證車輛安全。第二種意見認為,車主與停車場建立的是車輛保管關系。因停車場既然允許車主停車并收取了停車費,自然應保證車輛在停車場內的安全,并且車輛在有方管理人員的直接監控下,對車輛的盜損有看管義務。上述兩種意見的?根本分歧在于車主與停車場之間的法律本質是租賃合同關系還是保管合同關系。而兩者區別在于:
首先,租賃合同是出租方將某一特定財產交給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方支付對價,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返還租賃物的合同;而保管合同則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車主與停車場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更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
其次,在租賃合同中,標的物必須在合同中確定,雙方均明示認可。而在停車場停車時,車主對具體車位并不介意,完全聽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這就是寄存物品的特點。再次,租賃合同所轉移的租賃財產使用權,因而出租人對租賃物必須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如果認為是租賃合同關系的話,那么停車場就必須先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而后才能出租。現實中停車場無須擁有土地使用權,只要通過公安、交通、市政管理部門的批準,取得經營資格,即可開展車輛保管業務。
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屬諾成性的雙務有償合同,其內容應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前反換租賃物的構成違約,而且租賃合同中不允許出租方或租賃方行使留置權。而停車場停放車輛主要憑據是收據或停車牌,它的內容簡單,有的要繳費,有的不要繳費(如賓館、飯店免費停車),車主無論停放多長時間,隨時可以取走。車主如欠繳停車費,管理人員完全可以留置該車輛,上述這一切正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因為“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若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7條的規定仍不能確立的,保管是無償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
既然車主與停車場之間應定位于車輛保管關系,那么從車輛進入停車場時起,停車場就應承擔妥善保管車輛的義務,如果此期間車輛被盜或遭受損害,表明停車場存在過錯,按照合同法理論,其自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分別根據情況進行處理:1、車主與停車場間保管合同形式簡單,往往不需訂立書面合同,單憑收據或停車牌即完成合同內容,這類糾紛,一旦產生雙方對保管標的物分歧較大,因為車輛被盜,現場不留痕跡,車主索賠時提出被盜車的類型、車況、附件等,因無合同約定,停車場經常提出異議,而這些異議并不無道理,故給法院判決造成一定困難。2、車主在?發生糾紛前已辦理了車輛保險手續,這樣車輛被盜或受損手,車主往往能直接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但由此并不當然免除停車場的賠償責任。因為保險公司在向車主進行保險理賠湖,即依法從車主手中獲得了代位追償權,它依然可以向停車場主張賠償責任。3、免費停車后發生的盜損案件將如何定認,這里首先要注意即使是某些飯店、賓館等場所提供免費停車,其目的為了吸引可戶,方便消費,屬于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也應當認定為保管合同關系,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謂“沒有重大過失的”情況是指車主遺失了停車卡和車鑰匙,致使管理人員無法判斷是否車輛被盜開,停車場即可免責。4、住宅區物業管理費中包括了維護正常的生活秩序,保證業主人身財產的安全,如車輛在住宅區內被盜損,理應有物業公司賠償。5、針對被盜損車輛賠償數額的問題,審判中,可由法院向有資質的價格評估機構社請作價依照車輛購買時間綜合當前的價格,確定車輛丟失時的金額,法院依據此金額即可判決。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淺析車輛保管合同的認定及糾紛處理意見的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存在疑問,可以聯系律霸網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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