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糾紛應提供哪些證據
保管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通常包括: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注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
3、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前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及經過關、停、并、轉、分立、歇業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或相關證明。
(二)證明保管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保管合同及補充、變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協議;
2、書面證明或小件的標志物等保管憑證;
3、證明邀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4、證明口頭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5、證明保管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的證明材料;
6、對保管合同的成立有約定的,提供約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保管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
1、如保管合同是有償的,提供保管費用的支付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2、保管物有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說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聲明和告知義務的證明材料;
3、提供寄存人已領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憑證;
4、如保管合同是有償的,證明拖欠保管費用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拖欠保管費用事實的信函等;
5、保管人改變保管地點或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該情形屬于緊急情況或者是為保護寄存人的利益的證明材料;
6、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滅失的,如保管合同是無償的,保管人應提供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證明。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五)能證明案件事實或者當事人認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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