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規定,出票人簽發匯票、本票、支票必須記載出票日期。票據上記載付款日期,應當清楚、明確。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票據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票據法》第40條規定,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票據法》第41條規定,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對票據保證,《票據法》規定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日期,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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