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保管合同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只要盡到了相應的責任,不存在過失的話就不需要賠償,如果沒有盡到責任或由于過失而發生意外,即便是“免費保管”,還是要賠償。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我國《合同法》是根據利益關系來確定保管人的義務及責任程度的。這符合民法規定的平等、等價和公平的原則。
對于無償保管采用較輕的注意義務標準。雖然保管合同是無償的,并不等于保管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相對于有償保管而言,無償保管所負的注意義務要輕。如果是有償保管,保管人應負與處理自己的事務同樣的注意,無償保管人則應負一般人所應負的注意義務,也就是無償保管人所負的保管義務應比有償保管人為輕。
無償保管合同中特征是什么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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