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章保管人有責任嗎
有。
二、公章保管人的責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總經辦報告。
2、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三、公司合同章和公章有什么區別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公章用于單位的公文,公章使用范圍有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等,使用范圍廣泛。
一般印章名稱后面帶有專用字樣的印章,都為專用章。合同章是專用的,只能蓋在合同上,蓋在合同以外的公文上無效。合同專用章是指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公司的合同專用印章的行為。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并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于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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