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合同,必須明確以下發票條款:
(一)明確按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企業向供應商(承包商)采購貨物或提供勞務,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按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企業選擇供應商(承包商)時應考慮發票因素,選擇供應商(承包商)時,對能提供規定發票的供應商(承包商)優先考慮。
(二)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的時間要求
購買、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有不同的結算方式,企業在采購接受時,必須結合自身的情況,在合同中明確結算方式,并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的時間。
合同當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有以下幾種:
1、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應支付乙方貨款×元整。甲方必須在×年×月×日支付貨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訖余款。
2、預收款方式:甲方應支付乙方貨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簽訂后×日內支付(百分比),剩余貨款于貨物發出時支付。
3、現款現貨方式:甲方應支付乙方貨款×元整。甲方必須在合同簽訂后×日內支付全部貨款,乙方憑發票發貨。
同時,企業可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承包商)在開具發票時必須通知企業,企業在驗證發票符合規定后付款。
(三)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類型的要求
不同稅種間存在稅率差,而同一稅種又可能存在多種稅目,各稅目的稅率差別可能更大。供應商(承包商)在開具發票時,為了減輕自己的稅負,可能會開具低稅率的發票,或者提供與實際業務不符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開具發票要如實開具,不能變更項目與價格等,否則所開具的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采購貨物時,還需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是否必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避免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相關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房地產企業在發包工程中,還需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是否必須提供建筑安裝專用發票,避免取得服務業發票和貨物銷售發票,否則相關支出不能進入開發成本扣除。
(四)發票不符合規定所導致的賠償責任
企業采購時不能取得發票,或者取得的發票不符合規定,如發票抬頭與企業名稱不符等,都會導致企業的損失。
為防止發票問題所導致的損失,企業在采購合同中應當明確供應商(承包商)對發票問題的賠償責任,明確以下內容:
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的發票出現稅務問題時,供應商(承包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不得包括稅款、滯納金、罰款等行政損失。
此外,企業可同時在合同中明確以下問題:
1、明確供應商(承包商)與貴公司的業務涉及稅務調查,供應商(承包商)必須履行通知義務;企業與供應商(承包商)的業務涉及稅務調查,供應商(承包商)有義務配合。
2、雙方財務部門及時溝通,供應商(承包商)有義務提供當地的稅務法規。
3、明確供應商(承包商)對退貨退款、返利、折讓等事項,應提供證明和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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