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規定行紀人有直接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是對行紀人的直接履行義務的規定。
行紀合同的法律關系較之其他要復雜一些,這當中有兩層法律關系,既有行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又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同時涉及三方主體,即委托人和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行紀人是作為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為委托人的利益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既然行紀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就必須自己直接對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從事買賣事務時,不論行紀人是否告訴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響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的買賣關系的法律效力。由于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產生直接的法律關系,委托人無權對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關系提出自己的異議。
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11-10農村土地互換糾紛怎么解決
2021-01-27撤銷無效婚姻要多久執行
2021-02-02在押人員能成立公司嗎
2020-12-17發明專利審查的具體步驟
2021-01-09什么情況下擔保人不能拒絕承擔責任
2020-12-13死刑復核階段可委托辯護人嗎
2021-01-24沒有領結婚證要離婚,小孩怎么判
2021-01-18遺產20年后歸使用者嗎
2021-02-13案件重審可否增加訴訟請求
2021-01-20雇傭關系賠償有免責嗎
2020-11-21什么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意義是什么
2021-02-09員工擅自離崗怎么處理
2020-12-04試用期過了卻沒有績效工資合法嗎
2020-12-16未取得駕照簽訂機動車意外險合同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2020-12-05保險表見代理的認定問題有哪些
2021-02-10海上保險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什么
2021-01-06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的原因是什么
2020-12-19保險合同有哪些法定記載事項?
2020-12-26投保人應該怎么選擇保險公司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