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與前女友聶某均是離異,后經朋友介紹,確立了戀愛關系,聶某先后兩次到我務工地玩耍,在其返回老家時,聶某稱我在外務工,黃金首飾放在身邊不安全,幫我保管,遂首飾一直放在他那里。現在我們已經分手,請問我是否可收回首飾?
律師回復:
本案中,你在與聶某無任何法律關系的情況下,主動交付了本案被告財物且無書面約定,故你交付給聶某飾品的行為應視為贈與,現在要求返還,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據。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原中,你并沒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保管事實,為此,你要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收回首飾的訴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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