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股票收益怎么分割?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后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后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用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股票收益就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股權分割的有以下兩種: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種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其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該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體現在哪些方面?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現在不少家庭都做一些投資,比如購買股票或者債券等。在婚后購買的股票是夫妻共同財產,其產生的收益也是。一旦雙方離婚,對股息部分也要進行分割。鑒于這類資產的虛擬性,雙方可以將其變現,在市場上出售,所得的本息和就是要分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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