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主管
并不是所有的請求勞動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積金糾紛,勞動仲裁并不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目前北京這里的勞動仲裁也是不受理的。那么,一個申訴人在確定仲裁請求時,就應當知道這些情況。不過,就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時沒有提出來,直接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律師建議:對于某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仲裁手受理,比如檔案返還的案件)的請求,可以在仲裁時堅持申訴,然后仲裁完了之后,再去法院訴訟。對于某些仲裁不受理,法院肯定也不受理的案件(比如社會保險案件,目前北京大多數法院并不受理),干脆就別想渠道,別提這種請求了。當然,這種選擇有時候比較費勁。不過在目前仲裁機關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不銜接、不統一的這個法治大環境下,為了充分維權,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
2、確定管轄
很多員工由于不了解勞動仲裁的相關法律規定,在發生爭議時,對于管轄的仲裁機關或者法院,心存疑惑,猶豫不定,很多時候會喪失仲裁的有效時機。
目前,北京市仲裁機關的做法為,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管轄地的話,則由管轄地的仲裁機關管轄。但是北京市各級法院對于這種做法并不認同,他們認為,勞動爭議的管轄,以方便員工仲裁為第一原則,因此,他們基于這一原則,認定勞動合同中的管轄條款,屬于一種選擇性的條款,沒有強制性的約束力,員工可以遵守,也完全可以不遵守。這就在實際上形成了一種局面,即這類案件,仲裁機關可能不受理,但是法院肯定受理,兩者間出現了矛盾。
但是無論如何,作為這一類爭議糾紛的員工,在發生類似糾紛時,即可以大膽地從仲裁機關領取不予受理通知書,而去法院進行訴訟即可。不用擔心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也不必在意勞動合同中的類似條款。
另外,為了作一種系統性的提示,對于其它情形的管轄,我們作以下提示:
(1)內資企業的仲裁受理機關為企業注冊地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注意,這里是企業注冊地,而非企業實際經營地,因為在實際中,兩者的地方往往是不同的。
(2)外資企業的仲裁受理機關,作為員工,就直接去市仲裁委員會申請即可。當然,這里還有一個是區批準成立的,還是市批準成立的,但是這一點對于員工來說,往往難以查對,因此,一旦與外資企業發生爭議后,就直接去市仲裁立案吧,讓單位來提出反證吧。
3、確定申訴請求的統一性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并不是申訴請求提得越多越好。保證申訴請求的充分性只是一個方面,同時對于相互之間相互矛盾、不能兼容的請求,還是選擇其一為好。當然在選擇的時候,要考慮到相關請求的風險、成本、收益、相關的證據構成等等多方面,然后再進行選擇。此選擇的過程,也是一個風險衡量的過程,可能非專業律師無法做成。
4、確定申訴請求的完整性
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能會享有很多法定的權利。例如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勞動爭議,勞動者可能會提出的申訴請求為:
常規申訴請求: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可以嘗試的申訴請求:支付一倍的賠償金(仲裁與法院肯定不會支持的,但是嘗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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