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往往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無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義務事先提供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和補償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所墊付的必要的費用。
由于委托合同的特點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費用處理委托事務,因此,受托人對于費用沒有墊付的義務,預付費用可以說是委托人的義務。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如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應當先預付訴訟費。因為費用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與合同約定的報酬不是一個概念。對于委托人支付的預付款,如果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尚有剩余,受托人應當返還給委托人。
由于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應當由委托人事先預付費用,受托人沒有墊付費用的義務,但如果墊付了,則有請求償還的權利,即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所墊付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應當把委托人支付報酬與償還處理委托事務所應負擔的費用相區別。償還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不是對價關系。所謂必要費用,比如差旅費用、有關財產的運輸費、倉儲費、交通費、郵費等等。受托人處理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不僅會有金錢支出,有時也會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斷費用的支出是否必需,應當依據所委托事物的性質及處理時的具體情況來定。何為“必要”,其標準是什么,我們認為,支出費用的合理原則應從三個方面考慮,其一,直接性原則。受托人支出的費用應與所處理的事務有直接聯系;其二,有益性原則。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費用應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經濟性原則。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費用時,應盡善良人的行為,采用盡量節約、適當的方法處理事務。也就是說,必須是客觀上確有必要,才可以請求償還,以防其濫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觀上是否認為支出為必要為標準。而應以受托人實施行為時的客觀狀態作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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