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死緩減刑和數罪并罰以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可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達20年。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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