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反壟斷職責分工,國家工商總局負責除《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所列的與價格有關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以外的其他各項所列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執法工作。為增強《反壟斷法》有關規定的操作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對拒絕交易的方式、限定交易的方式、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具體表現、差別待遇行為的表現形式等,分別設立單獨條款作了細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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