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到北京做保安,勞動合同是每年跟保安公司簽一次。現在合同到期了,公司決定不再與我續簽。我聽朋友說現在有法律規定,即便是勞動合同到期的,單位也應該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此,我想向單位要求支付我工作6年的經濟補償金。
請問,我朋友的說法有什么法律依據嗎?我能向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律師回復:你朋友的說法不準確。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確實規定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該法是2008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是不適用該法中的規定的。因此,雖然你在公司里已經工作了6年,但只能要求公司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即2008年至2010年這兩年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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