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權是指導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從事實、證據、法律、處刑等諸方面進行申辯、反駁、反證、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處理的權利;是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
第一,完善律師參與權,將律師辯護延伸至偵查程序。規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辯護律師,并賦予律師在部分偵查行為中的在場權。
第二,完善律師調查取證權。一是規定律師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調查取證,同時取消辯護律師向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時要征得其同意的限制,也不需要檢察院、法院的同意。二是建立律師調查令、證人出庭令制度。
第三,完善律師的閱卷權。規定律師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即可在檢察機關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卷宗。同時引入程序性救濟機制,對于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妨礙辯護律師閱卷的情形,規定律師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法院申請,由上級機關責令下級機關保障律師閱卷權。
第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其一,建立公益律師制度,國家組建一支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益律師隊伍,由財政給予經費保障,以保證隊伍的穩定發展。其二,對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設定一定的條件,如規定有一定年限從業經驗的律師方可擔任指定辯護律師。第三,建立對法律援助律師的考核及獎懲制度,對表現優秀的律師給予獎勵,對不積極履行職責的律師設置一定的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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