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實遠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宋某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在法院一審期間的辯護人。接案后,我認真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會見了在押被告人宋某,對本案的基本情況已經(jīng)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現(xiàn)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合議時參考。
一、起訴書認定被盜掘的涉案標的物為“古墓”缺乏證據(jù)支持。
大家都知道,“墓”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墳”,就是埋死人的地方。古代墓與現(xiàn)代墓除在時間長短、歷史價值上有區(qū)別外,其用途都是一樣的,都是埋死人的。既然墓是埋死人的地方,墓中就應該有死者的遺體或尸骨,可是在本案卷宗中沒有一份證據(jù)提到過墓中死者的尸骨。不僅各被告人的供述中沒有提到過墓主人的尸骨,在卷宗中就連刑事偵查所要求的最基本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圖等都沒有。沒有現(xiàn)場勘查,也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這里有墓主人的遺骨,那如何能夠認定被告人等盜掘的就是古墓呢?如果偵查機關在現(xiàn)場提取到一塊墓志銘也能證明這是墓啊!漢墓距今已有兩千多年了,墓中尚有墓主人尸骨,怎么遼代距今才一千年,墓中就沒有尸骨了呢?因此,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盜掘的涉案標的物為“古墓”是缺乏證據(jù)的。如果連是否為“墓”都無證據(jù)支持,那么認定被告人等為盜掘古墓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
二、遼寧省文物保護中心的《鑒定書》僅一句“具有特別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沒有論證過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6號)第七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面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并作出決定予以答復。第八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認定文物,應當開展調(diào)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召集專門會議研究并作出書面決定。對文物認定和定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由這些規(guī)定看,文物認定是一項行政確認行為,應當按照行政程序進行,要求公開聽證、專門研究并告知復議權利,但是本案中并沒有依據(jù)這個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三、由于本案中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被告人宋某等盜掘的涉案標的物為“古墓”,所以不能認定他們犯有盜掘古墓葬罪。但是,被告人等參與了盜竊文物,所以對他們的行為應定性為盜竊罪。
四、同一法院審判同一案件,在量刑時應保持量刑的平衡,力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同是一個案件,一樣的犯罪行為,只是分兩個案子先后判決,在王某峰和任某連朝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9)朝刑初字第141號]犯罪情節(jié)均比上訴人宋某嚴重的情況下就都被判三緩五,那么對被告人宋某也應比照量刑。
五、被告人宋某在本案中是犯罪情節(jié)最輕的一個,應當?shù)玫饺嗣穹ㄔ旱膹膶捥幜P。
從卷宗材料看,主犯席*臣是通過王某峰找到任某連家的,是他與席*臣共同采的點,參與盜掘兩次,得贓款1000元,應為主犯;任某連是兩次參與盜掘,而且都是在他家的山上,得臟款2000元。而宋某只參與一次,在這一次中也只是參與了挖掘,沒有進入洞穴,也沒有參與“清窖”,更沒有拿走一件文物,只得了1000元勞務費。因此,對宋某的處罰不能比王某峰和任某連重,只能比他們輕。
六、被告人宋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本次犯罪屬于初犯,法院亦應對其從輕處罰,給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
綜上,本辯護人建議法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宋某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陳*宏
**實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1年1月19日
該內(nèi)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征地協(xié)議書(范本)怎么寫
2021-02-02訴訟離婚中偷拍偷錄的證據(jù)有效嗎
2021-03-19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021-01-23婚姻法律師收費標準是多少
2021-02-16代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2021-02-19收據(jù)原件丟失,復印件有法律效力嗎
2021-02-13擔保合同可以單獨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嗎
2021-01-26交通事故定責后可以申訴嗎
2020-12-06產(chǎn)品質(zhì)量投訴書怎么寫呢
2020-11-08彩禮錢屬于女方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
2020-12-30怎么區(qū)分借婚姻索取財物與買賣婚姻
2021-01-04委托擔保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2021-02-22房產(chǎn)部分贈與怎么收稅
2021-03-20房地產(chǎn)評估有哪幾種評估類型
2021-01-14申請預售許可的材料有哪些
2021-02-24房地產(chǎn)開發(fā)五證指什么
2021-01-29競業(yè)禁止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2020-12-08房屋做析產(chǎn)需要哪些資料
2021-03-25解除勞動合同后醫(yī)保多久失效
2021-01-05離職就有經(jīng)濟補償金嗎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