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對職工的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除名處理不是行政處分。
企業給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基本程序是: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包括職代會)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開除處分必須經過職代會討論決定。處分職工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如因案情復雜不能及時審批處分的,可以報請上級主管適當延長審批處分時間。不按法定程序處分職工和超過法定時間處分職工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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