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區別在于以下方面。(1)要約是當事入主動愿惠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要約引誘)是當事人表達某種意愿的事實行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要約中含有當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約邀請本身無任何法律意義。(3)要約的內容要具備訂立合同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則不必具備。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如果商品房廣告對其房屋和有關設施的說明和允諾做到了“具體”“確定”,并且對合同訂立及價格有“重大影響”,應當認定其構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如果該說明和允諾籠統模糊不確定,那么其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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