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沒有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擁有代理權。
(二)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不相信或不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表見代理與表見代理制度的含義
(一)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二)表見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的作用
(一)表見代理體現著當事人無過錯條件下的選擇。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在這種情況下,相對人與代理人發生的法律行為的結果由本人承擔。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無過錯的,對這一點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是沒有爭議的。
(二)表見代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進一步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有的學者認為,表見代理是為了保障財產的動態安全,也有的學者認為表見代理既為了保障動態安全,也為了保障靜態安全。
表見代理制度適用的注意問題
(一)未有本人的授權性意思表示不得視為表見代理
(二)相對人的善意且無過失和本人的過錯同時為表見代理的主觀要件
(三)不能僅將表見代理限于合同訂立階段
(四)表見代理中認定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的效力問題
(五)尊重相對人的選擇權及該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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