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涉非法集資犯罪民間借貸、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地將刑事判決的結果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唯一、絕對依據,在實踐中應當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各自職權原則
刑事審判的主要任務是在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對其定罪量刑,民事審判的主要任務是在厘清原、被告雙方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是否支持的判決,二者職權的范圍、內容、目的各有不同,刑事審判與民事審判應當相互兼顧,但不能代替包辦。在刑事審判中,法院無主動審查涉犯罪民事合同效力的職權,集資參與人也無申請法院認定相關合同效力的程序途徑,因此,刑事審判應僅就涉犯罪民事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查明并在事實認定中作客觀表述,不應就合同效力問題作出認定。集資參與人若對相關合同效力問題有異議,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當事人選擇原則
集資參與人就涉非法集資犯罪民事合同的效力問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自己對訴訟請求的內容有選擇權,其可以請求認定合同有效,可以請求認定合同無效,亦可以請求撤銷、變更合同,法院不能依職權直接判定合同無效。
3、依據民法判斷原則
集資人的非法集資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不是認定相關民事合同效力的當然依據,認定一個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其他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從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行為當時判斷原則
判斷一個合同的效力,應當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行為表現作為判斷依據,而不是以事后的狀態作為認定標準。如,集資人與集資參與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時雙方對款項出借均為真實意思表示,且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能以事后集資人向更多集資參與人借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認定上述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而無效。
關于本罪罪狀的表述,有人認為顛倒了行為目的與行為手段,易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混淆,因為這二罪都是以欺詐方式進行的集資犯罪,故宜表述為“以集資的方法進行詐騙”為妥。兩種表述均成立,因為本罪的預備和著手須以詐騙方法開始而且這種詐騙方法的實施貫穿于本罪實施過程始終,詐騙和非法集資都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資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機結合方能實現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本罪行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以將“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或“以非法集資方法進行詐騙”表述為行為手段都是可以的。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沒有規定,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其中第八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納,學理上,有人將本罪罪名定為集資欺詐罪或非法集資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中,將本罪定為集資詐騙罪。
在=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集資肯定會被認定為違法的,那么合同就是不正確的。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租不到期可以轉租嗎
2021-03-06什么是律師風險代理,風險代理律師收費標準是什么
2020-11-15預防性侵權請求權是什么
2021-02-17小股東沒有權力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嗎
2021-01-11所有公司法人就是老板嗎
2021-02-28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具體內容
2021-03-18人事入職交錢合法嗎
2021-01-12勞務分包合同屬于什么法律關系
2021-01-29離職工資過一個月才結算合法嗎
2021-02-01試用期合同范本
2020-12-09在勞動糾紛中舉證責任怎么規定的?
2020-12-31變更受益人法律有怎樣的規定
2021-01-18保險合同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2021-01-05民生人壽跨省理賠16萬
2020-11-27傷殘鑒定哪里做保險公司才認可
2020-11-20交通理賠交強險是多少錢
2021-01-20什么是保險代理人
2021-01-11旅游保險常見問題
2020-12-27村民侵占耕地不給怎么辦
2021-01-30什么情況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2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