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可以委托律師全權處理案件。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民事訴訟委托律師
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民事訴訟委托代理是民事訴訟代理制度中一種最主要和最常見代理方式,它具有廣泛的適用性。而在審判實踐活動中,有時會出現在庭審前委托代理人因有事不能參加庭審或者庭審過程中多次開庭的情形中,委托代理人某一次開庭無法前來而轉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情形。對此情形,目前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作明確規定,那么,在處理這類現象時,我們該如何解決?筆者認為,民事訴訟的委托代理人能轉委托他人代為訴訟。
《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條件辦理轉托手續。因委托代理人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從上述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民事代理中是可以轉委托他人代理的。而訴訟代理中,《民事訴訟法》卻沒有做出規定,因此導致訴訟代理人轉委托現象的處理意見不一。為了切實的保護當事人的實際需要和合法權益,對于民事訴訟中代理人的轉委托行為,應當準許。但是根據《律師法》第四十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也應作出具體的限制。
首先,轉委托的前提需有合法的訴訟代理權并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訴訟代理權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權而產生。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既是出于維護其民事權益和行使其訴訟權利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對特定委托對象的信任,是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一旦委托關系成立,其委托代理人就應當認真的履行其訴訟代理職責,而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為訴訟。訴訟代理人有合法的訴訟代理權是前提,必須要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是原則。
再次,轉委托必須有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訴訟代理行為。而這特殊原因并不能當然的不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就轉委托他人。訴訟代理中不能有不經委托人同意就產生的訴訟代理權。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出現突患疾病、工作調動等情況,需要更換代理人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換代理人的,代理人之間要及時移交材料,并辦理相關手續,及時書面通知法院已變更了委托代理人。如果訴訟代理人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那么訴訟代理人應承擔過錯責任。而其不能因為轉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經濟負擔。
最后,轉委托訴訟代理有兩種代理人:律師和非律師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是律師的,其轉委托時,接收轉委托代理的人的資質,應當是高于或等同于原代理人的資質,原則上不能低于原代理人的資質,更不得將律師代理轉委托給非律師人員代理。訴訟代理人是非律師時,轉委托代理人的資質不能低于原代理人。如果接收轉委托代理的人的資質低于原代理人的資質,就有可能耽擱,或者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實現不了轉委托的目的。
允許轉委托行為,那么法院在審查此行為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需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核實,不準許沒有當事人授權委托書的人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庭參加訴訟。在轉委托代理中,轉委托訴訟代理人仍是原委托人的訴訟代理人,其訴訟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原委托人。
2、轉委托代理人應和委托人另行簽訂書面訴訟代理合同,并有書面的委托書遞交法院。
3、公民參加的轉委托訴訟代理中,公民代理訴訟是無償的,如果公民有償代理訴訟的,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屬于非法執業,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委托律師可以讓我們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得到很大一部分幫助,不至于什么都不會什么都不懂,但是選擇律師的時候一定要根據案件來進行選擇,也要選擇正當的律師進行處理,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在網上找到的相關知識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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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保定律師石進學, 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師,1995年以保定地區第六名的高分通過律師資格考試,1996年在該所執業至今。石進學律師具備扎實地法律專業功底,經過20余年的執業又具備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在執業過程中視當事人之托為己任,并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始終堅持“替百姓說話、為企業分憂”的樸實宗旨,多起案件的辦理結果均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評。特別是1997年辦理的四川76名民工索要勞動報酬一案,在民工一方準備好炸藥包,廠方法人代表聘請保鏢雙方矛盾一觸即發的危急情況下,與民工在磚廠同吃同住四天四夜,睡磚窯、喝井水,穩定民工情緒,做廠方工作,終于成功將該案調解。保定市司法局發出工作簡報,予以表彰,保定日報、保定晚報也分別刊發了題為《石律師出現在危急時刻》和 《 勞資雙方劍拔弩張,情急之中律師挺身》的相關報道。在辦理各類委托案件的同時,先后擔任多家重點企業、公司的法律顧問,為企業的生產經營保駕護航,深得顧問單位的信任。 突出優勢:22年辦案經驗、專業理論扎實、誠實信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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