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涂改等)、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
如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納稅款。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帳冊票據或記賬憑證等。偷稅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屬于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對構成偷稅罪的要依法懲處。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偷稅,除了補繳少繳或未繳的稅款以外,還要根據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五倍以下的罰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罰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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