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危機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區別是什么?
“夫妻感情危機”,是指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甚至小打小鬧而使得雙方對對方產生一段時間感情上的抵觸情緒,但是雙方在生活瑣事上、所引起問題上沒有原則性的沖突,等雙方情緒穩定后,夫妻雙方感情仍能和好如初。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則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間的義務,如共同生活、性生活、家庭供養等義務。
那么怎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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