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既然如此那么法院不判離婚的依據也就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當然在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基礎、婚后感情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
第二、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
這是法院不判離婚的情況中,最常見的一種。因為很多人對離婚起訴書不重視,隨便一寫就交給法院了,三言兩語,籠統的一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無法共同生活”,沒有或者無法提供證據,也沒有說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現狀。對于這樣的起訴書,法院會認為當事人起訴的理由不充分而不立案。
第三、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離婚
沒有離婚的法定事由出現又沒有證據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第四、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堅決要求離婚,法院不判離婚
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后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第五、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法院不判離婚
這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措施。與軍人離婚,必須要軍人同意才能離,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或者軍人自己同意離婚,否則法院不會判離婚的。
第六、女方在懷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判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否則法院都不會判離婚的。
第七、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司法實踐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離婚,多數情形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除非具備法定離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些時候,雖然當事人提供了相關證據,法官為了省事,依然判決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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