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注冊商標罪與非罪區別是什么
在本罪與非罪行為界限的區分中,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兩個標準:
1、主觀方面標準。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過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標已被他人注冊,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標沒有注冊,卻被他人搶先注冊,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繼續使用的,都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2、犯罪情節標準。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具備本罪主體、主觀等要件并實施了“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的商標”的行為,還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方可構成犯罪。關于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已經做出規定。
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有哪些
假冒注冊商標在剽竊注冊人商品信譽的同時,還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各國都將假冒注冊商標列入犯罪行為,對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我國《刑法》也對此做了以下規定。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即構成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比照前述規定處罰。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比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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