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侵占自己出資的公司、企業的財產
按照法律規定,股東在出資后,這部分財產已屬于公司、企業所有,而不再是股東的個人財產。因此,股東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職務便利侵占其出資形成的公司、企業的財物,也構成職務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東必須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業的財物是股東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東通過秘密竊取等非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侵占,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二)將交付管理、經手、使用的財物據為己有
這種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業的高管及其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管理、經手、使用的本公司、企業的財物直接據為己有。這類情況主要發生在公司、企業的銷售主管、經理、廠長身上,因為他們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時間內對本單位的財物具有事實上的控制權、支配權。
(三)本公司、企業人員互相勾結,監守自盜
這種犯罪方式是指發貨員、繳庫員、搬運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經手本公司、企業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監守自盜。對于設有保安員的公司、企業,由于財物出入均要登記,上述人員在作案時為將財物順利運出公司、企業,有時便與保安員互相勾結。
(四)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本企業財物
這種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業的財務。例如收發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供貨單位職員互相勾結,虛記收到貨物,使單位的貨款虛增;購銷人員偽造涂改單據;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
(五)員工因為薪酬糾紛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項
員工在構成此類犯罪時常常會覺得很委屈,他們認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資,他們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員工出于占為己有的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項,就構成了職務侵占。至于員工與公司間的勞資糾紛,應該通過合法的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途徑解決。
(六)非本公司、企業的人員與本公司、企業的員工勾結共同構成職務侵占
在這類犯罪中,非本公司、企業的人員往往是與本公司、企業的員工互相勾結,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本公司、企業的財產,因此,前者是職務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業的人員只能作為職務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現,而不能單獨實施職務侵占罪。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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