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自動離婚一說,離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和法院訴訟離婚。采取后者的話,需要證據分居滿2年,而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這在實踐中幾乎證明不了。建議直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從法律上來講,分居兩年是應當判決離婚的一個條件,但是要有證明分居兩年的證據,或者對方能夠認可已經分居兩年。
但是這個是比較難證明的,除非有出國或者到另外一個城市生活的證據,否則如果對方不承認分居兩年,一般情況下法官不予采信,對于離婚案件分居兩年這個說法其實很難實踐。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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